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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 第二十八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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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关于调整北京市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若单位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员工工资,是指扣除个人社保后实际得到的工资不得低于1260元月。 2、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可见,病假工资(实得收入)在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保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发放。
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增加60天。法律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到4个月流产的,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的产假。《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25条: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妇,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结婚假期外,增加结婚假期的7天符合本条例的生育规定的夫妇,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了60天的产假,配偶享受了15天的护理假期。假期发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当出现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请假时,用人单位往往只给劳动者最低工资的80%。那么,用人单位这样做是否合法呢《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从该《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如何确定病假工资应当按照先约定后法定的顺序。法律允许并鼓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约定病假工资,且该约定应在劳动合同中体现。因此现实中大量存在劳动者实际工资几倍甚至几十倍的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最低工资的80%难以弥补高收入者请病假的损失。因此,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病假工资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工龄确定病假工资支付比例,以劳动者本人工资为基数计算病假工资,如果计算出的病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照后者数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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