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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单位支付) 3、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由所在单位按...
1、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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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03号)规定,从2017年7月1日起,对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进行调整,现将待遇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调整: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6.5%,其中增加额不足下列金额的按下列标准调整:一级265元,二级255元,三级245元,四级235元。 伤残津贴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差额在原享受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6.5%。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至六级并领取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6.5%。 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护理费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6.5%,增加后未达到下列享受标准的调整至下列标准:完全护理依赖2478元,大部分护理依赖1982元,部分护理依赖1487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6.5%,增加额不足85元的按85元调整。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关于轻伤人员能否享受工伤待遇的回答可以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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