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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存在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等过错的,施工人应当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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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可以有监视系统,但大多监视系统应在公共场所安装。因为公共场所本来就是“台前”,因此不会侵犯到员工的隐私。并且安装的目的不应该出于对员工的怀疑和束缚,而是应该出于对工作环境安全的考虑。监视器的安装一般只限于有限的空间:比如电梯、走廊、车库等。有时候为了车间的安全和监视机器的正常运作,也可以在操作车间里设置摄像头。而在个人办公区域内安装监视器,是十分不明智的。 但是,如果有些用人单位在厕所中安装摄像头,监视员工上厕所的情形,这种行为,就是非法监视私人活动的侵权行为。类似的行为就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而演变为违法行为了。
第三人在公共场所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在公共场所或者经营场所遭受来自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例如,在银行取钱时遭遇抢劫被犯罪分子袭击身亡,在饭店吃饭时与其他顾客发生争吵而被打伤,或者犯罪分子为报复社会在车站肆意持刀砍杀旅客或路人。这些情况下,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是第三人,该第三人当然要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公共场所管理者或者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因为依照法律规定,他们在一定程度上也负有预防和制止此类侵权行为发生的注意义务。如果没有尽到义务,也需要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在公共场所打架斗殴有两种可能,即涉嫌犯故意伤害罪或寻衅滋事罪。未成年人犯罪会得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旦构成轻伤,就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条件。如果是寻衅滋事,造成轻伤后果也属于构成该罪的情节恶劣的条件,也可能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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