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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行政复议期限,是不能申请复议的。当事人应当在知道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超过期限提出申请的,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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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这是行政复议调解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即进行调解的范围、内容、依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不能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或者违心接受调解结果。我们认为,行政复议调解除应遵循上述两条基本原则外,还应当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一)效率原则 高效是行政复议的重要特点,行政复议调解也必须反映这一特点,防止久调不决,给当事人造成诉累。调解在程序上具有灵活性、简便性、效益性等优点,行政复议的调解要充分利用这些优点,提高效率,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复议决定,不准拖延。除了调解期限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复议期限外,所选择的调解方式也可以是非正式的,只要不违背中立原则,在召开面对面的调解会议之前,可单独与各方当事人会谈,搞清案情细节,掌握各方所求,迅速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 (二)中立原则 在行政复议调解中,行政复议机关要始终保持中立的“超然”地位。行政复议人员要充分尊重法律的规定,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和处分权,不能心存偏私、偏见,要站在中立的位置公正调解,不能为片面地追求调解结果,而采用变相威胁、压制、限制一方权利等方式、方法。 (三)公益保护原则 在行政复议中,行政机关拥有的实体处分权必须限定在行政机关依法拥有的法定职权范围内,不能为了换取与申请人的和解而超越或放弃法定职权,从而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同时,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在调解过程中要据有主动权,应当认真把握,及时作出判断,并予以正确引导,切实保护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利益。
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自知道或应该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如果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已过,但没超过三个月(自知道或应该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可以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1条、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自知道或应该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如果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已过,但没超过三个月(自知道或应该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可以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最高法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一条 《最高法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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