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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装修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书面约定装修的项目、标准、价格、数量、质量、期限等内容,并保证装修质量,按时完工。由经营者提供装饰材料的,应当书面...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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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装修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书面约定装修的项目、标准、价格、数量、质量、期限等内容,并保证装修质量,按时完工。由经营者提供装饰材料的,应当书面约定装饰材料的名称、规格、等级、价格、数量等,装饰材料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没有强制性标准的,应当符合双方约定。经营者违反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必须返工的,应当在重新约定的时限内完成返工,返工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对消费者反映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应当受理消费者申诉,及时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消费者的申诉涉及两个以上行政部门管理范围的,消费者可以选定其中一个行政部门申诉。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实行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和国家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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