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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申请失业保险待遇,必须在受理本人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中心处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时,应向社保中心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本人户籍所在地就业服务单位出具的《失业就业登记证》和相应的就业证明,同时按要求如实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社会保险经营机构从受理失业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日起10天内,审查认定申请人的资格,通知本人结果和相关事项。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并按月发放。
1、社会保险局规定处理失业申请。二.社保局规定缴纳失业保险金超过一年以上才能办理领取失业金。要求个人具备1、不是个人原因失业的。2、办理失业登记的。3、有再就业要求的。4、愿意接受再就业培训的三.办理报备中用人单位需要向社保局递交四种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1、公司发行的解职通知书和相关文件资料。2、社保局统一格式4联式,失业证明。3、社会保险局统一形式一式两份,失业登记表。4、社会保险局统一格式一份,公司向社会保险局例行文件。四.失业登记。社保局审查失业登记合格后,通知失业人员前去培训并可领取失业金(每月约400元以上),同时办理下岗证。5、个人后续准备。失业者和使用者结束。解除劳动录用后,持有社会保险局发行的审查文件和职业指导训练卡、户籍簿、身份证和3张1英寸无冠照片,向户籍所在地街道(町)有关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从下个月开始,失业者证明书到指定地点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的领取方式:1。失业人员到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管理中心所在地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登记;2。失业人员到失业管理中心办理失业保险申请手续;3。申请通过后,工作人员在劳动手册中记录失业保险待遇的起止日期;4。失业人员每月15日凭银行存折到银行领取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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