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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同履行?指的是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任何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都是合同的履行行为;相应地凡是不执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行为,都是合同的不履行。因此,合同的履行表现为当事人执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当合同义务执行完毕时,合同也就履行完毕。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使的债权的得以实现。合同履行不是一个单纯的动态概念,而是一种包含了动态和静态的综合概念。首先,合同的履行是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这是合同目的的起码要求。这种特定行为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比如支付价款、交付标的物、提供劳务等,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比如不以某种价格出售商品;其次,合同的履行要求达到实现债权之结果。因为合同关系存在的法律目的,就是使债权转变成物权或与物权具有相等价值的权利。
履行地不明的,争议标的为支付货币的,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是其他标的,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是即时结算的合同,以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未实际履行的,当事人双方住所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情况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或不能达到合同目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本条件发生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是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根据公平原则,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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