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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背书需要记载的事项如下: (1)应记载事项。根据我国《》规定,背书应记载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
汇票背书的方式如下: 1、限定背书; 2、空白背书; 3、记名背书。 背书要记载的事项如下: 1、应记载事项: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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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上非法定记载事项包括: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没有记载的,按票据法的规定确定。票据法第二十三条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汇票保证事项1.表明“保证”的字样这是票据保证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保证文句一般并不事先印制在票据用纸上,需要保证人为保证行为时,特别加以记载。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文句而是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构成票据保证。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该项记载能够使票据权利人及时并准确了解保的情况,以便顺利行使票据权利。从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来看,该项记载应属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欠缺该记载时,一般并不影响票据保证的有效成立,持票人可以依保证人的签章,推定其名称和住所。3.被保证人名称该项记载亦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根据我国票据法第47条第1款的规定,保证人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4.保证日期根据我国票据法第47条第2款的规定,该项记载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保证人未记载保证日期的,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5.保证人签章它是表明保证人完成保证行为,作为票据承担票据保证债务的重要事项,它使票据保证行为最终成立,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这五项内容中,(1)、(5)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欠缺其中之一,保证无效。(3)、(4)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及本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此外,依我国票据法第48条的规定,保证人为保证行为时,不得附加条件,如附有条件,不影响对票据的责任。
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有以下几项: 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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