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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案件用)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写明姓名或...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号 原告:×××,……。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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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原告谢作武认为原审被告荆州市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谢伟于2012年10月1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损害其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诉讼。谢作武并非《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该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对谢作武不具有约束力。结合谢作武提交的其与荆州市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第一条、第五条看,该《补充协议》是对双方拟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的补充,而不是对荆州市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谢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现无证据表明新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已经签订,《补充协议》未约定管辖,谢作武向有管辖权的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你问的买卖合同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的写法是:***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的***诉***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基于以下理由特依法向柜员日出管辖权异议,理由如下: 一、《协议书》并没有约定此纠纷有****人民法院管辖,而只是约定了由“***法院裁决”,实际上并不存在“***法院”。 二、贵院所在地并非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及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此条规定的只允许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并不允许约定超出以上范围的法院管辖,因此,《协议书》管辖约定的条款应是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无效条款。 三、*****(根据实际情况描述) 综上所述,申请人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望贵院依法采纳。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年***月***日
管辖权异议,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的管辖权方面的异议。对此,《行诉法解释》第10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在理解本条规定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的权利。只有原告、被告、第三人可以提出。 2、管辖权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受诉法院提出。 3、异议书应当说明理由。 4、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出。 5、法院应当作出书面裁定,送达各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有权在裁定送达后10日内上诉。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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