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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裁定裁定管辖权异议怎么办

2021-03-12
管辖权异议,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的管辖权方面的异议。对此,《行诉法解释》第10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在理解本条规定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的权利。只有原告、被告、第三人可以提出。 2、管辖权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受诉法院提出。 3、异议书应当说明理由。 4、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出。 5、法院应当作出书面裁定,送达各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有权在裁定送达后10日内上诉。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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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诉、抗诉案卷、证据,应当审查是否包括下列内容:(一)移送上诉、抗诉案件函;(二)上诉状或者抗诉书;(三)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一份)及其电子文本;(四)全部案卷、证据,包括案件审理报告和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前款所列材料齐全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收案;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及时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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