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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工作由其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各级人口和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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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跨区、县以上行政区域流动,在本市居住时间三十日以上的育龄人口。
为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建设、房屋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查验,对无婚育证明的,应当在查验后五日内向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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