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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我国是一个人口多耕地少的国家,国家一直十分重视保...
村委会能收回承包地的情况包括:不按照规定使用承包地或已经不符合承包地使用条件的,可以收回;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出现法定回收情形时其占有的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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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所称的农业承包合同,包括书面合同、口头合同、任务 下达书,以及其他能够证明承包经营法律关系的事实和文件。 如果没有书面合同,有其他能够证明承包经营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资料,也是可以作为认定承包合同成立的依据。 有五种情况村委会可以收回承包地,除此之外其他的收地行为均是违法的。 一、村民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村委会可以收回承包地。 二,承包方举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 三,当承包户中发生“绝户”的情况,村委会可以收地。 四,已婚妇女在婚入地居住并再次取得承包地的,婚出地村委会有权收回其已分承包地。 五,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村委会有权收回土地。
农村的土地承包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里面规定村委会或村民小组是农村土地的发包方,村民是承包方,十分清楚地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中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协议,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协议,也就是承包期限内不得以任何原因收回。即使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也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但也确实有一些情况发包方可以收回土地承包权的,如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方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但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同时一些没有继承人的承包方死亡的(如没有继承人的五保户),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也可以收回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我国是一个人口多耕地少的国家,国家一直十分重视保护耕地资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我国《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3款规定: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连续二年造成承包的耕地被闲置,已经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村委会有权依法予以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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