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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整体出售,部分门面承租人能否主张优先购买权

2022-09-13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法定的,没有附加任何条件,不因出租人出卖房屋超出承租房屋范围而改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8条、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当在出卖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承租人的这种优先性是法定的,不附加任何条件,不因出租人出卖出租物超出了租赁物范围而改变,只要出卖房屋涵盖了租赁房屋部分,承租人就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整体出卖出租房屋并未改变其出卖租赁房屋的性质,其要求超范围整体出卖房屋只是其出卖的条件,不能看作改变了出卖标的物。同时应该注意,法律规定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是无条件的,而是有条件的,即必须在同等条件下行使。在本纠纷中,具体表现为甲、乙、丙三租户是否愿意接受出租单位的整体出卖条件,是否愿意以同等价格接受。但这些都属于承租人怎样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问题,而不是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的问题。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首先得由出租人于出卖前合理期限通知后,才能实际开始行使。出租人可明确告知承租人房屋出卖的条件是超范围整体出卖,承租人愿意接受整体出卖条件,承租人即享受优先购买权,不愿接受该条件,承租人则放弃了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可依法对外出卖。该商场不是分割出卖商场的各个门面房屋,而是整体出卖包括甲、乙、丙三租赁户租赁门面在内的整栋房屋,商场应在出卖前通知三租赁户。三租赁户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出租单位出卖房屋时,并未通知承租人,侵犯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因此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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