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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犯在管制刑执行期间,应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应义务。包括: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
一、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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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人民群众的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聚会、结社、游行、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近期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执行机关批准。 根据上述规定,管制本身不包含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如果被管制的犯罪分子需要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把剥夺政治权利作为附加刑判处,其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管制是刑罚的一种,理论上也是刑罚中最轻的一种。只要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一定的义务即可。我国刑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仑、出板、集汇、吉社、油行、是威自由的权利;(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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