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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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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方法:1、统一规划的宅基地应以规划确定的使用权为基准。经过合法程序单独调整的,以调整后确定使用权为基准,不经正当审查自行调整或变更的不受保护。2、共同使用的宅基地,未经其他共用人的同意.一方已经建盖了房屋的,如果建房时其他共用人明知而未提出建议.又不妨碍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可以允许继续使用。3、当事人双方对宅基地权利发生争议时,土地证明书和住宅建设审查书上明确的情况下,不明确的情况下,可以参考长期的实际使用情况,根据有利于生产、生活方便的原则合理调整或处理。4、历史形成的通道.流水,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得擅自堵塞。擅自变更给邻居造成损失的,应责令其排除干扰。赔偿损失。5、邻居在其使用的宅基地上建造或建造其他设施,不得危害邻居家和设施的安全,也不得侵犯邻居的通风、采光、排水等邻居权利。造成障碍或损失的,应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6、收回集体组织统一使用的宅基地,经乡镇.村集体组织分配给新用户,原用户不得以宅基地为祖先遗产或自己购买为由再次要求使用。7、调整住宅基地纠纷时,如果发现擅自建造住宅、违法建造住宅、滥用土地、特别是耕地等违法行为,应当对当事人进行认真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影响严重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求追究违法者的相应行政,以及刑事责任,保障土地政策的严肃性。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是指出租人与承租人相互之间对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不履行的后果产生争议。对履行的情况产生争议,一般是指对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是否已经履行或者其履行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发生争执。对不履行的情况产生的争议,一般是指对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责任应当由哪一方承担,承担多少所发生的争执。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同其他合同一样,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种方式。
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方办法如下: 协商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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