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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纠纷有哪些处理办法

2021-10-26
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方法:1、统一规划的宅基地应以规划确定的使用权为基准。经过合法程序单独调整的,以调整后确定使用权为基准,不经正当审查自行调整或变更的不受保护。2、共同使用的宅基地,未经其他共用人的同意.一方已经建盖了房屋的,如果建房时其他共用人明知而未提出建议.又不妨碍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可以允许继续使用。3、当事人双方对宅基地权利发生争议时,土地证明书和住宅建设审查书上明确的情况下,不明确的情况下,可以参考长期的实际使用情况,根据有利于生产、生活方便的原则合理调整或处理。4、历史形成的通道.流水,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得擅自堵塞。擅自变更给邻居造成损失的,应责令其排除干扰。赔偿损失。5、邻居在其使用的宅基地上建造或建造其他设施,不得危害邻居家和设施的安全,也不得侵犯邻居的通风、采光、排水等邻居权利。造成障碍或损失的,应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6、收回集体组织统一使用的宅基地,经乡镇.村集体组织分配给新用户,原用户不得以宅基地为祖先遗产或自己购买为由再次要求使用。7、调整住宅基地纠纷时,如果发现擅自建造住宅、违法建造住宅、滥用土地、特别是耕地等违法行为,应当对当事人进行认真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影响严重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求追究违法者的相应行政,以及刑事责任,保障土地政策的严肃性。

相关法规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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