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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女职工劳动合同解除方式

2025-01-02
1990年7月18日,劳动部回复市劳动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规定如下: (1)对于实行计划生育的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劳动合同问题,应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 (2)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内,如果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女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被辞退。但是,不得以女职工怀孕、休养、哺乳为由辞退。 (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是指企业不得以女职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女职工在“三期”内违纪,按照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应予辞退的,可以辞退。 (4)对于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时,也不能解除其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如果劳动合同期满时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根据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则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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