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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非罪的界限区分走私文物罪与非罪,应当从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两方面把握。在主观方面,如果行为人没有犯罪故意,即行为人不知其携带的是文物,或者不...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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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非罪的界限区分走私文物罪与非罪,应当从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两方面把握。在主观方面,如果行为人没有犯罪故意,即行为人不知其携带的是文物,或者不知其携带的文物是国家禁止出口的,即使其客观上具有运输、携带或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过境的行为,也不能认为其构成本罪。从客观方面看,主要看行为人走私的文物是否属于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根据《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出口或个人携带文物出境、都必须先向海关申报、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省、自治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定并发给出口许可凭证才能出境,可见并非所有的文物都禁止出境。如果行为人违反海关、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或邮寄的文物并非国家禁止出口的,只能认为其行为是一般走私行为,而不能认为是。与的界限倒卖文物罪是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走私文物罪与倒卖文物罪在犯罪对象上有一致之处,而且在客观方面,走私文物罪的行为人一般也有倒卖的行为表现,所以两罪存在某些相似。但两罪侵犯的客体不同,走私文物罪客体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制,而倒卖文物罪侵犯的则是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另外,两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不同,倒卖文物罪的成立必须要“以牟利为目的”,而走私文物罪的成立对犯罪目的没有要求。在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往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根据第155条规定,应以论处,不定倒卖文物罪。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并处;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或者,并处。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具体是禁止出口的制度。犯罪对象是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所谓文物,是指遗存于社会、埋藏在地下、水下具有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的人类历史文化遗物。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文物具体包括:(一)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遗址和纪念物;(3)历史上各个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4)重要的革命文献、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书资料等。;(5)反映历史上各个时代、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6)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作为走私对象的文物不包括上述所有文物,而只是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所谓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是指具有重要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文物出口和个人携带文物出境,必须事先向海关申报。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鉴定并颁发出口许可证后,方可出境。具有重要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除经国务院批准运往国外展览外,一律禁止出境。根据1991年修订的《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赠送给外国人的,以走私论处,但本法第三百二十五条已单独立罪。本法实施后,此行为不再构成走私罪。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督、非法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国(边)境。其行为与走私武器、弹药罪一致,这里就不赘述了。详见相关介绍。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4、主观要件本罪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为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仍决心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出国(边)境。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至于其动机可以多种多样,如何出售给外人,但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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