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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后,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会意见。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依照规定需要取得...
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者其他原因调整权益价格或者数量的,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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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国家有关部门对其有特别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在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时,可以设置预留权益,预留比例不得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经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上市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上市公司不得继续授予其权益,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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