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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跨类禁用权源自驰名商标保护范围,一般来说,驰名商标保护范围可涵盖以下: (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
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具体如下: 1、如果该驰名商标未注册的,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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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立法关于驰名商标刑事保护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拥有该商标的企业必须是合法的企业,同时是国家认证过的企业,注册这商标也是需要有效的注册,并且需要被有效的管理机关认定为有知名度的商标。 2、有效的注册商标,并且需要满三年或者超过三年。 3、该商标需要有一定的知名度,有一定的信誉度,这些是需要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认定形成的。 4、对这商标的使用,需要保证商标的销售量大,占有市场的比例也需庞大。 5、该商标也是需要质量高尚,投诉率不会超过一定的比例标准。 6、在三年期间的好评率高,没有发生被投诉的现象的。 7、这商标在我过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8、持有商标的人三观需正,有着一定的营商技术经验,具有完整的机构,有着完善的制度。 9、持有商标的没有对其他人的权利进行一个侵犯的行为。 10、销售的区域比较广阔,有对外国或其他走外出交易路线的。
由于驰名商标内所蕴涵的巨大投入和可预期的经济利益,驰名商标长期是不法侵权者觊觎的对象,因此,对驰名商标侵权的认定与一般商标不同,前者更宽泛。因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主要是从横向和纵向两方面入手,横向使与驰名商标“近似”的标识范围扩大,扩大到了纵向则使驰名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扩大,从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扩大到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达到给予特殊保护的目的。世界有关商标的知识产权公约也是基于这种思路来认定驰名商标侵权以保护驰名商标的。如《巴黎公约》规定:凡系被成员国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标识,一是禁止其他人抢先注册,二是禁止其他人使用与之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知识产权公约》则进一步规定:宣布《巴黎公约》的特殊保护延及驰名的服务商标,把保护范围扩大到禁止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我国目前对驰名商标侵权的认定基本上也是沿袭了这种思路。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注册实践中出现的“联合商标”、“防御商标”也是这种思路的结果。但由于是驰名商标,与一般注册商标的侵权相比较,其除了在横向、纵向的范围有扩大外,还有其他的典型的商标侵权所不具备的侵权形式,学理上称之为“淡化”方式侵权。所谓“淡化”就是以某种方式歪曲、减弱甚至消除具有某种驰名商标的特定商品(服务)与特定的商品生产者(服务提供者)的联系,导致商标的显著性和吸引力弱化,从而引起消费者的混淆。《略论如何认定商标侵权行为》来源于公务员之家,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尽在公务员之家。欢迎阅读《略论如何认定商标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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