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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机动车登记规定修改稿第十一条第七条

2022-09-09
(目录管理)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产品目录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残联等部门和单位编制,载明品牌、型号、生产企业等项目,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适时更新。在本市销售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的生产者,应当将营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照片及相关技术参数等材料报送市经信委。产品目录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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