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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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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风险提示: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哪些情况?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建筑工程成本确定方式的规定如下:1、承包公司和承包公司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建筑工程成本应理解为承包方支付的工程价格。对工程实施从调查、设计到施工等全过程总承包的,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价格大致相当于该建筑工程总成本的建筑工程分项承包的,各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价格之和构成该建筑工程总成本。2、建筑工程造价,应由承包方和承包方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商品和劳务价格。包括建筑工程的成本,以市场调整价格为主,即市场交易活动的主体,根据商品和劳务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决定价格,充分发挥市场竞争规则和价值规则,在国家宏观经济规制下,建立和逐步完善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3、为了保障建筑工程的承包人和承包人按市场要求自行约定工程成本的自主权,使双方约定工程成本的行为遵守一定的规范,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建筑市场秩序,本条规定,建筑工程成本应由承包人和承包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约定。4、承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承诺工程成本,包括对定价范围、标准的承诺和对工程定价方式的承诺。关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评价方式,主要有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和成本报酬合同。
1、合同中已有适用或同类变更工程的价格/单价/综合单价/费率,按合同已有/类似的价格/单价/综合单价/费率执行,调整原则为调整费用=投标单价*调整量(合同价款增加),但确定的单价或费率等均不得高于2008年版天津市相关定额95%的价格(这些定额包括《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2008年版)及《天津市安装工程预算基价》(2008年版),及相应的费用定额》,计价办法参照《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建筑[2008]640号,规范参照GB50500-200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类别按三类执行,有浮动费率的取低值)。若确定的单价或费率高于上述定额95%的价格,按定额下浮5%执行;2、合同中没有适用或同类变更工程的价格/单价/综合单价/费率,定额参照《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2008年版)及《天津市安装工程预算基价》(2008年版),计价办法参照《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建筑[2008]640号,规范参照GB50500-200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综合费用费率按《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及相应的费用定额》《天津市安装工程预算基价及相应的费用定额》(工程类别按三类执行,有浮动费率的取低值),材料单价按投标时的当地价格水平计算,综合费用及材料价的总价再下浮5%。对于此类变更或签证价格的确定,在结算时由发包方委托的有资质第三方进行审定.在施工过程中发包方审核的价格(单价或总价)只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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