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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的生效以签署协议的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前提。 2、协议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3、协议的载体唯一性。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
婚前财产协议特点如下: 1、协议的生效以签署协议的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前提。 2、协议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3、协议的载体唯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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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婚姻契约的一种,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订立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协议。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具有三个特点: (1)协议签订是以不离婚为前提条件的; (2)协议签订时间与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一致; (3)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对夫妻财产进行内部分配。 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本质作为一种合同,原则上不违反合同法基本原则,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都应当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夫妻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婚前财产公证的最大特点:自愿性。婚前财产公证属于男女双方的协议行为,且由男女双方自愿选择和决定,任何人不得强行逼迫其进行公证活动;选择性。男女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可对法定的婚前财产范围进行选择性的公证;合法性。公证是对财产归属问题进行真实性审查。
婚前财产协议的效力可分为对内和对外: 1、对内的效力: 夫妻财产约定一旦生效,即在夫妻之间及其继承人之间发生财产约定的物权效力,婚姻当事人双方均受此约定约束。夫妻双方都必须依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夫妻财产利益的分配也必须按照有效约定进行; 2、对外效力: 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外效力,是指夫妻对婚姻财产的约定可否对抗第三人。承认其对外效力,可依约定而对抗第三人,不承认其对外效力,则不能依约定而对抗第三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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