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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2条规定,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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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送达是指在向受送达人或者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送交诉讼文书时,受送达人或者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拒绝签收,送达人将诉讼文书依法留放于受送达人住处的送达方式。这种送达方式只适用于判决或者裁定,而不适用于调解书。在留置送达的情况下,送达人应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受送达人单位的代表到场,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法院可以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人民法院所送达的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留置于受送达人住处的送达方式。一般而言当事人不会拒收所送达的诉讼文书,但司法实践中确有无故或借故拒绝签收的现象存在,这时就有必要采取留置送达这一带有一定强制性的送达方式,以便能保证诉讼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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