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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应当证明自己的主张,如合同成立的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物证等证据证明;主张变更、终止、终止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证明合同变更...
合同纠纷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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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或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买卖合同; 2、订(定)货单; 3、证明邀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4、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 5、证明担保合同关系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等。 三、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仓单、运单等; 2、货款收支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 3、证明拖欠货款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 4、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客户投诉、退货和索偿的证据; 5、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则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应凭证。 四、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公式、依据等。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或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买卖合同; 2、订(定)货单; 3、证明邀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4、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 5、证明担保合同关系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等。 三、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仓单、运单等; 2、货款收支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 3、证明拖欠货款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 4、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客户投诉、退货和索偿的证据; 5、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则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应凭证。 四、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公式、依据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2款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对此,应作以下几个方面的理解。 患者(原告)应当承担初步举证责任。患者(原告)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接受过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如果患者(原告)不能对上述问题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请求权是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上述问题,患者(原告)用门诊或者住院病历、检查诊疗报告单、诊断结论或者诊断证明等就足可以证明。故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在第一时间及时向医方要求复印病历、保存第一手资料尤为重要。 医疗机构(被告)应当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并证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这种证明不能是只有言语的抗辩,必须拿出确凿的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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