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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应当证明自己的主张,如合同成立的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物证等证据证明;主张变更、终止、终止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证明合同变更...
合同纠纷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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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或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买卖合同; 2、订(定)货单; 3、证明邀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4、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 5、证明担保合同关系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等。 三、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仓单、运单等; 2、货款收支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 3、证明拖欠货款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 4、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客户投诉、退货和索偿的证据; 5、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则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应凭证。 四、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公式、依据等。
首先债权人承担何种举证责任。 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作为债权人行使债权请求权,应该主张其请求权成立并已经届期,为此其应该向法院提供其权利发生并已经届期的法律要件事实成立的证据。由于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履行有先后顺序,债权人主张合同的权利的发生,其应该为两个要件事实的成立负举证责任,一个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个是其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义务。 其次债务人应如何举证。 债务人抗辩的种类很多,其有可能对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主张证据本身有问题,这时债务人应当提供针对债权人所提交的证据的反驳证据;如果债务人主张债权人的权利受到妨害,或者受到制约,或者已经消灭,其应该就权利妨害法律要件、或者权利制约法律要件、或者权利法律要件负举证责任;当然,债务人还可以提出反证,证明债权人所主张成立。如果债务人没有上述主张,则债权人不承担举证责任。 再次时效中断的证据是否在举证时限内提交。 目前法律限定了原告原告提出诉讼请求的时间,但是并没有限制被告提出抗辩的时间,虽然有司法解释规定被告在答辩期内提交书面答辩状归属于义务,但是并没有规定“答辩失权”的法律后果。如债务人在一审过程中没有主张时交问题的抗辩,时效是否超过法院不予审查,债务人的其他抗辩又不成立,于是一审法院判决债务人败诉。债务人经过咨询,发现了债权人的诉讼时效已经超过,其又以一审的证据为基础以诉讼时效超过为理由提出上诉,由于法律没有限制债务人抗辩的时间,二审法院应当对此进行审查。在审查的时候债权人主张时效曾经中断,该主张是针对任务人新主张的主张,就该主张债权人会提供证据予以支持,此时债务人往往又会以债权人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且已经超过举证时限为由不予质证,法院此时若强行质证又苦于没有法律依据。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或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是自然人时,必须提交身份证、户籍簿、暂住证等身份证资料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时,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登记机关发行的工商登记资料、社区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发生诉讼法律事实后,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时,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和所属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买卖合同; 2、订购(定)发票 3、证明邀请。承诺生效的信。数据电子文件(包括电报、电子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4、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证明书等 5、证明保证合同关系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抵押合同.预付款合同或预付款证明书.保证书等。 三、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货.收据:交货单.交货单.收据.收据.入库单.仓库单.运输单等 2、货款收支证明书:收据、银行支付证明书、收据等 3、证明拖欠款项的证据:清算清单、拖欠款项、偿还计划偿还承诺书、拖欠款项事实的信件等 4、收件人发出质量异议的信.证人证言.相关机构证明.检验报告.客户投诉.退货和索赔证据 5、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则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应凭证。 四.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公式.依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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