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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2、适用的法律不同。3、主体资格不同。4、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5、是以谁的名义实施工作以及由谁承担责任不同。(六)合同内容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1、主体及主体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同。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必须是劳动者,且必须是自然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雇佣法律关系的主体则没有上述限制。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雇佣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没有隶属性; 2、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点;雇佣法律关系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 3、形成的过程不同。劳动法律关系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雇佣法律关系则主要是在商品流通领域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 4、内容不完全相同。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不具有广泛性;雇佣法律关系的内容则具有广泛性。 5、客体不同。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只能是劳动行为;雇佣法律关系的客体,不仅包括行为,还包括其他方面。
联系: 1、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劳资双方之间不一定存在劳动关系。 2、建立劳动关系的,劳资双方不一定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区别:劳动合同是一种协议,而劳动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这也是两者最根本的区别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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