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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一、(一)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的退休条件: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
对于以下单位,必须为在职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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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为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天津三建退休职工,退休之前所在单位和个人缴纳了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在退休时一次性提取;已经退休的,不属于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没有住房公积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收入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二十三条职工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提供下列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一)购买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和相关证明;(二)建造住房的,提供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三)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四)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退休证明;(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六)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的证明;(七)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偿还贷款本息证明;(八)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提供承租住房证明和家庭工资收入证明;(九)因其他特殊情况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证明。依照前款第(四)、(五)、(六)、(九)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1999年4月)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原则上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对于单位不办理和逾期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处罚: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 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 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于事业单位女职工退休年龄可以分以下三点不同的情况: 1、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女职工年满50周岁,在管理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 2、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累计满8年,女职工满4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女职工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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