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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参展单位实施相关禁止行为的,会展业管理机构应当先行制止,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通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国家、省、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运用税费政策鼓励、支持中小企业的创办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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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订购报刊或者图书、参加社会团体或者学术研讨会。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外,不得强制对中小企业开展培训、考核、评比、达标、升级等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营经济发展的协调、指导与服务,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组织实施有关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二)定期发布、宣传并协调落实有关民营经济发展的产业政策、行业动态、政策等信息;(三)研究民营经济发展现状,拟订促进民营经济组织发展的具体措施,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问题;(四)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民营经济组织创业、融资、参与科技创新、申请科研项目、申报专利、开展人才培训等工作,引导民营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六)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落实民营经济组织获得的各种奖励、优惠等政策;(七)依法维护民营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使用就业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职业介绍补贴;(二)职业培训补贴;(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四)社会保险补贴;(五)公益性岗位补贴;(六)就业见习补贴;(七)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八)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九)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十)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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