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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二人以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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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即,所谓逃逸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中具有以下情形并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6)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8)严重超载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逃逸,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汽车撞人也就意味着发生了交通事故后,此时的赔偿往往需要看给伤者造成了怎样的伤害,伤害重的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赔偿也要多一些。若是伤害并不是那么严重,同样的条件下自然作出的赔偿也不会那么多。另外,在计算赔偿金额的时候,还要结合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承担的责任。
交通肇事罪为过失犯罪,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若没有逃逸或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按法律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根据法律规定,对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被告人,符合一定条件,可以判处缓刑,不用在监狱执行。这样,既能惩罚犯罪,又有利于被告人改过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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