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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
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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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交通肇事逃逸怎样认定: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等。
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首先,肇事者应当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的心理。其次,交通肇事逃逸是没有时间和场所限定的,如果肇事者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当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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