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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的原告,交通事故赔偿诉讼的管辖

2022-10-28
一、交通事故赔偿诉讼的原告1、伤残案件的原告如伤残案件受害人是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受害人本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伤残案件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其提起诉讼,如受害人的父母、成年子女和配偶。对财产及监护权存在争议的,在受害人户籍所在地先进行无民事行为能力认定和监护人确认。伤残案件追索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由受害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被扶养人不作为原告起诉。2、死亡案件的原告(1)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ο金赔偿,由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原告起诉;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作为原告提起诉讼。(2)追索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由以被扶养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二、交通事故赔偿诉讼的管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管辖分为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一)地域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交通事故发生地等法院管辖。即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既可以向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被告所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民事案件有:(1)重大的涉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3)重大的涉港、澳、台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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