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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地讲,在我国大多数城市的企业及至改制企业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还处在初期阶段。主要表现为:企业公积金覆盖面和缴存率还很低,城市公积金归集额的维持和增长,主要力量来自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未建立公积金制度,没办理开户手续,众多已建立公积金制度的企业却因种种原因欠缴、停缴现象严重,甚至处于“睡眠”状态;企业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还很低,职工利用公积金解决住房问题的能力受到限制;企业住房公积金缓缴审批制度未建立和完善;缺乏针对企业的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上下调整机制;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公积金缴存的讨论与决定以及监督权等问题还未制度化、合法化,企业缴存公积金情况尚未形成工作联动以推进企业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公积金政策宣传以及行政执法在企业常常遇到“黑障”……。因此,当我们在感叹改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维护职工权益是一大难点的同时,我们更应该理智地看待所发生的一切。应该承认,改制企业建立公积金制度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既有企业经营管理者(企业主)自身认识的局限和受企业经营状况的制约,也与各级政府部门以及公积金管理中心宣传引导不力、措施不到位有关。企业,尤其是改制企业建立公积金制度工作,是公积金管理中心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暑期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只有解放思想,勇于创新,真抓实干,方能有所突破,并可望开创改制企业建立公积金制度工作的新局面。
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5条的规定可知: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是指个人向企业投入的资产以及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各种收益。只要是有合法来源的个人独资企业财产均受法律的保护,即企业对其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及个人的非法干涉。个人独资企业既是独立的市场主体,也是独立的权益主体。其合法权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名称权,即确定企业名称和使用企业名称的权利; (2)人事权,即企业的用人权。个人独资企业根据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有权自行决定企业内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3)财产权,即占有、使用和处分企业财产的权利。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权自行决定企业财产的使用管理和资金调度; (4)收益权,即企业依法获取经营收益的权利; (5)其他合法权益包括:申请商标注册,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提出专利申请,依法取得专利权;以及依法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的权利等。
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合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用人单位未按《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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