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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登记所需的证明材料是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夫妻签订的书面离婚协议。协议离婚的,由夫妻共同到一方永久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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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协议离婚时,应当准备以下的材料: (一)户口证明的复印件男女双方各一份,(原件也要带); (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男女双方各一份,(原件也要带) ;(三)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都要签名; (四)结婚证原件; 五)孩子的出生证明复印件一份(原件也要带) ;(六)二寸近期免冠半身照片两张(男女双方都要准备)。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登记所需的材料包括: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财产债务证明、子女还需要子女的情况材料、最近两张与背景颜色相同的正面彩色免冠照片等必要材料。
(1)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失业者还须持失业证)。 (3)双方离婚介绍信。离婚介绍信应由:有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村民和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者、从业人员、失业人员等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出具。 (跨区应加盖街道办事处或镇婚姻登记专用章。) (4)双方各自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各自陈述离婚意愿及原因。 (5)双方达成协议的协议书,是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处理及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等作出的文字协议。 (6)双方的《结婚证》(二份)。如《结婚证》遗失,需申请补办《夫妻关系证明书》,补办手续详见《办理(夫妻关系证明书)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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