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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补充协议不优于主合同。主合同才是属于的主要的,补充协议是次要的。不能优于主合同。 “补充协议”或者称为“协议补充”,是指当事人对于合同...
合同的补充协议优于主合同。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的补充或者变更,一般要明确约定,如果补充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不一致或发生冲突时,应当以补充协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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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充协议能更改主合同。合同当事人经协商一致,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来变更主合同的内容,也是意思自治、自由约定的体现,法律并不干涉合同当事人的自由变更,如果合同变更需要批准或登记的,按法定程序办理即可。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补充协议”或者称为“协议补充”,是指当事人对于合同中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而达成的协议。“补充协议”是相对于已经存在的合同而言的,“协议补充”就是通过协议方式补充已经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漏洞。因此,已经存在的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是主从关系。已经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补充协议”是从合同。已经存在的合同作为主合同不以“补充协议”的存在为前提,或者说不受“补充协议”的制约而独立存在。反之,“补充协议”必须以已经存在的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尽管“补充协议”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没有独立性,但是其本身也是协议。因此,“补充协议”的成立和生效与主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依据相同。
主合同无效,补充协议可以独立履行的,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强制性规定不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或者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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