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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的效力大于合同的效力。但补充协议仅在补充范围内效力大于主合同,在补充合同中没有规定其他未变更的合同内容,因此不存在效力争议,以主合同...
合同的补充协议不优于主合同。主合同才是属于的主要的,补充协议是次要的。不能优于主合同。 “补充协议”或者称为“协议补充”,是指当事人对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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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的效力应及于整个合同。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的补充或者变更,如果补充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不一致或发生冲突,应当以补充协议为准,但原合同明示不得变更的条款,补充协议中对该条款发生的变更则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补充协议”或者称为“协议补充”,是指当事人对于合同中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而达成的协议。“补充协议”是相对于已经存在的合同而言的,“协议补充”就是通过协议方式补充已经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漏洞。 1、主合同与补充合同 (1)主合同与补充合同一般不会同时产生,会有时间差,主合同成立时间在前,补充合同成立时间在后,这是补充合同产生的时间规律。 (2)补充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属合同,补充合同依附于主合同而成立,没有主合同,就不会产生补充合同,这是主合同与补充合同的基本关系。 (3)主合同因为有了补充合同,所以使得主合同原意更准确、更完善、更具有可操作性。 (4)补充合同的编号往往是以主合同为依托而表达的,如__号合同补1、补2,这是强调二者主从关系的实质体现。 因为有了补充合同这种特殊形式,能够保证双方履约顺利,合同纠纷减少。 2、补充合同的效力 (1)当补充合同的约定与主合同的约定发生矛盾时,应该以时间在后的约定条款为准执行。 (2)时间在后的约定,实际上是对主合同的原约定的重新修订,该新约定是补充合同的精要和实质。 如果仍以主合同的原条款为准执行,那就失去了补充合同存在的意义。 3、补充合同与合同变更 补充合同对主合同补充太多的新约定,则该补充合同就难以称之为补充合同了。 补充合同对主合同修改得太多,超过了适当的量,或补充合同对主合同的实质要件进行了较大的补充修改。比如对价格条款,技术标准,履约期限等约定进行了不利于其中一方的修改,这也不能称之为补充合同。这些补充和修改已经符合合同变更的要求,应该称之为合同变更。 已经存在的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是主从关系。已经存在的合同作为主合同不以“补充协议”的存在为前提,或者说不受“补充协议”的制约而独立存在。尽管“补充协议”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没有独立性,但是其本身也是协议。因此,“补充协议”的成立和生效与主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依据相同。
合同的补充协议不优于主合同。主合同才是属于的主要的,补充协议是次要的。不能优于主合同。 “补充协议”或者称为“协议补充”,是指当事人对于合同中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而达成的协议。“补充协议”是相对于已经存在的合同而言的,“补充协议”就是通过协议方式补充已经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漏洞。因此,已经存在的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是主从关系。“补充协议”必须以已经存在的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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