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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产证过户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2021-12-24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登记申请;(2)申请人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4)证明房屋所有权转让的材料;(5)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4)项材料可以是销售合同、交换合同、赠与合同、遗产证书、继承证书、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件,也可以是证明房屋所有权转让的其他材料。

相关法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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