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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向胶州湾海域排放下列船舶污染物:(一)船舶垃圾;(二)生活污水;(三)含油和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四)含油和含有毒有害物质压载水。港口、...
在胶州湾保护范围内以及入胶州湾河流的河道管理范围两侧五百米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或者扩建化工、印染、造纸、电镀、电解、制革、有色金属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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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胶州湾生态修复规划和胶州湾沿岸陆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胶州湾岸线整理规划。市建设部门应当根据胶州湾岸线整理规划,组织编制胶州湾岸线整理工程实施方案。胶州湾岸线整理工程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整理目标、整理工程项目、完成时间、责任单位和经费等保障措施。
胶州湾保护控制线向陆地一侧,楼山河以南至团岛湾头、洋河以南至凤凰岛脚子石、胶州湾保护控制线与经二路红岛西侧相交处至大沽河区间距离三十米范围内,其他区域距离一百米范围内,除景观、交通需要外,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行使胶州湾保护管理职权的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规定暂停审批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二)违法批准围海、填海的;(三)违法批准使用胶州湾海域建设输油管线的;(四)违法批准改变或者占用胶州湾内的自然岸线的;(五)违法批准改变胶州湾湿地属性或者占用湿地的;(六)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或者损失扩大的;(七)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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