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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征收范围不包括: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范围包括: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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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纳税人确有困难的,可由市税务局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另外,危房经有关部门作出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以免缴房产税。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房,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94号)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125号)第一条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纳税人确有困难的,可由市税务局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另外,危房经有关部门作出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以免缴房产税。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房,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94号)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125号)第一条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
房产税征收范围不包括: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市税务局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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