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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自愿的基础上,双发达成了,属于自愿,民政局会根据你们的协议办理离婚证;2.至于协议的效力问题,建议你们走三条途径,一是进行,这个收费较...
1、有法律效力。 2、离婚协议书是男女双方经过协商达成的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的一致意见,只要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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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双方就房产的问题没有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委托相关的部门对房产的价值作出鉴定。具体如下:1、如果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2、如果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如果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首先小编需要告诉大家的是,我国法律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哪一方就能够取得房产的所有权,而是规定了好几种具体的情况,比如说如果婚后一方出资并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就归该个人所有。如果大家对于这个问题还有什么不太懂的地方,小编建议最好在当地找一个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的咨询。
福州新闻网讯 陈先生与陈女士达成离婚协议后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双方原先对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还有效吗?近日,福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原协议并未生效,不能完全以此决定夫妻财产分割,因此在确认双方共同债务基础上重新分割了双方的共同财产。 2004年4月2日,陈先生与陈女士结婚,未生育子女。在此期间,陈先生的母亲借了19万元供他们买房。现该房价值26.58万元。 去年7月1日和2日,两人协商离婚,先后达成两份离婚协议书,但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陈先生随后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予以准许。双方先前达成的两份离婚协议,后一份协议书的效力优于前一份。法院遂依据第二份协议书分割双方共同财产。 一审宣判后,陈女士提起上诉。她认为:先前的那两份离婚协议都是受陈先生胁迫达成的,本案既进入诉讼程序,它们就不能生效。协议书中关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分割条款显失公平。买房时,男方父母拿15万元,女方父母拿10万元,其余由双方共付,现男方将赠送款说成借款不符合事实。 陈先生则反驳: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不存在一方胁迫另一方的情况,应认定有效。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离婚协议是附条件的协议,其所附的条件就是以协议的方式解决离婚问题。现双方在未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而是起诉离婚,因此该离婚协议的条件未成就,协议未生效。离婚协议中双方对共同财产分割的意思表示是基于特定的环境背景和心理状态下作出的,既然一方反悔并诉至法院,双方对财产的分割也有异议,那么双方对财产所作的约定也不能完全作为判决分割夫妻财产的依据。 法院同时认为,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确认,是双方对客观存在的事实的认可,可作为判决的参考依据。双方确认买房时向男方母亲借款19万元,是客观事实,予以认定。陈女士提出其父母出资10万元帮他们购房的主张,因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福州市中院重新分割陈先生和陈女士的共同财产。
离婚协议书的书写,没有固定的标准和模式,但是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二、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三、共同财产的分割(归各方的数量和价值并附清单); 四、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五、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 六、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 七、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 八、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九、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手印); 十、离婚协议书制作的时间。同时,当事人必须清楚一点,离婚协议书,是指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签署的、关于财产分割、子女监护与探视、配偶赡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等的书面协议。离婚协议书必须为书面形式,由夫妻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经法庭或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认可,才具有法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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