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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
1.是, 2.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或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后,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已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企业聘用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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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休返聘不算劳动关系,属于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在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时,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即劳动者必须具备劳动权利和行为能力,是符合法律要求的劳动者。目前,劳动法规规定的劳动权利和行为能力始于16岁,终止于60岁(女性55岁)。劳动者一旦丧失劳动权,就失去了与用人单位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的法定资格,不能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具备劳动法规定劳动资格的自然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具备劳动法律效力。被用人单位聘用或者返回原单位的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聘用或者原工作单位没有劳动关系,而是劳动关系,不需要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与劳动关系相对应的各种法定待遇用人单位不需要给予这些特殊的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自愿给予这些劳动者相关待遇,并以书面合同的形式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能会履行承诺或约定义务。
1.是, 2.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或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后,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已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3.首先,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合同内容必须对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内容进行规定,体现了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特殊保护,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而退休人员再就业所签订的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双方签订的聘用协议主体平等,所有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再受国家特殊保护,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协议时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5.其次,从社会保险关系上看,员工退休前已经购买了社会养老保险,退休后便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如果退休人员再就业与单位存在劳动合同,那么单位必须再次帮其购买保险,我国社保机构不接受一个退休员工一面享受养老保险,一面又继续购买工伤保险。退休人员再就业的如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则意味着退休人员与在岗人员无区别,那么我国制定的相关退休制度形同虚设。这样操作对用人单位也是不公平的。 6.最后,劳动者劳动年龄在法定年限届满之后,也是劳动者劳动年龄的终止之时,退休人员重新受聘,在工作岗位上付出的劳动,应享有获取报酬的权利,同时其已经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了退休金,国家已保证其老有所养,因此退休再就业的,不应在划入劳动关系中,双方应当属于劳务关系。 7.员工退休后如果又被单位返聘,继续工作,那两者之间的关系应为民事上的劳务关系,双方不再具有劳动关系,因此也不再适用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所以,在退休返聘的情况下,无论是单位还是劳动者都会有一定的风险,双方在签订劳务合同时要更加慎重、仔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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