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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站在铁路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召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参加的监督会议,宣布监督工作纪律,提出监督工作要求,公布质量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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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单位应及时掌握并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勘察、设计问题,对现场地质情况进行确认,及时完成变更设计。
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一)对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现场施工安全进行抽查;(二)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实体工程质量、现场施工安全情况进行抽查或抽检;(三)对各责任主体的有关资料进行抽查;(四)参加并监督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五)受理各类质量问题的投诉、举报;(六)出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附件12);(七)按规定对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质量行为和质量问题、事故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配合安全主管部门对施工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本办法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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