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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融资在企业投资与经营方有以下优势: (1)银行具有信息收集的优势。银行有条件、有能力自己收集分析企业投资、经营、分配、收益的状况,同时能...
2、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中挂牌自由交易流通,非上市公司股份不可以在证交所交易流动 3、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之间他们的问责制度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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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伙和个人独资企业是当今市场经济中最典型的三种企业形式,它们虽然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但是三者的法律形态却有以下几点区别: (1)存在的法律依据不同。公司制企业依据公司法设立,受公司法调整;合伙制企业依据合伙企业法设立,受合伙企业法调整;个人独资企业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受个人独资企业法调整。 (2)法律地位不同。公司是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 (3)组建方式不同。公司一般由两个以上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立,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人一般为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 (4)投资人与企业(公司)的财产关系不同、责任形式不同。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与其投入公司的财产彻底分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即负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财产与合伙企业的财产相对分离,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合伙人以其投入合伙企业的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对合伙企业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即负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不分离,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内部事务管理结构不同。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依照法定职权和公司章程的约定管理公司事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和合伙协议的约定管理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检查他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事务管理。 (6)另外,个人独资企业与公司和合伙企业相比,一般规模较小,设立条件较宽松,设立程序较简便,进入或者退出市场也较灵活;但是其公示性(主要指财务公开程度)不如公司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经营风险大于公司和合伙企业。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限定的,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公众公司拟对交易爱人、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换,构成对原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按照本办法的限定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再次报送信息披露文件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再次提议核准申请。条款中的”并按照本办法的限定向....“,那么本办法究竟是怎样限定的呢?按照办法第十八条,累计股东不超出200人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后,向股转公司报送相关文件即可。按照办法第十九条,累计股东超出200人的,要向证监会申请核准。那么依据立法精神,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内部决议的通过是前提要求,内部通过的文件也是申请文件之一。如果内部都无通过,那还申请什么门子?所以,办法第二十条的”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当然需要审议通过。
大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股本总额4亿元以下大股东持股比例上限75%,股本总额4亿元以上大股东持股比例上限90%。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机制的基础,它决定了股东结构、股权集中程度以及大股东身份、导致股东行使权力的方式和效果有较大的区别,进而对公司治理模式的形成、运作及绩效有较大影响,换句话说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中的内部监督机制直接发生作用;同时,股权结构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受公司外部治理机制的影响,反过来,股权结构也对外部治理机制产生间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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