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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相关问题

2022-07-13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限定的,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公众公司拟对交易爱人、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换,构成对原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按照本办法的限定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再次报送信息披露文件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再次提议核准申请。条款中的”并按照本办法的限定向....“,那么本办法究竟是怎样限定的呢?按照办法第十八条,累计股东不超出200人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后,向股转公司报送相关文件即可。按照办法第十九条,累计股东超出200人的,要向证监会申请核准。那么依据立法精神,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内部决议的通过是前提要求,内部通过的文件也是申请文件之一。如果内部都无通过,那还申请什么门子?所以,办法第二十条的”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当然需要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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