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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同时获得意外险和工伤赔偿?

2025-01-10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属于商业性质的保险范畴,与工伤保险在本质上存在显著区别。因此,这两款保险产品可以并行存在于同一个时间段内。当员工遭受工伤事故时,他们有权从商业保险中获得理赔,并在工伤保险规定的各项福利基础上,还可以享受工伤保险的赔偿金。即使员工曾从人身意外伤害险中获得赔偿,他们仍然有权要求获得这两种形式的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责令其限期参加,并补缴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同时按每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若逾期仍不缴纳,用人单位将面临1倍至3倍的罚款。 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责令其限期参加,并补缴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同时按每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若逾期仍不缴纳,用人单位将面临1倍至3倍的罚款。 对于已经从人身意外伤害险中获得赔偿的员工,企业雇主不能以该为由进行辩护或抵赖。作为员工,他们完全有权利主张获得这两种形式的赔偿。

相关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n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n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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