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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的特征包括哪些方面?

2025-01-28
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并收取报酬的合同。 一、行纪合同主体的限制性。行纪人必须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其资格和业务范围受到严格限制,并受到专门监督和管理。 二、行纪合同标的的特定性。行纪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类合同,行纪人通过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提供劳务,但其所提供的劳务具有特定性,各国基本都规定为物品的买进或卖出,且限于动产范围之内。不动产贸易不属于行纪范畴。 三、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事务。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虽然处理事务的结果最终归于委托人承受,但行纪人是以独立的主体资格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无须向第三人披露自己与委托人的委托关系。如果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行纪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一般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委托人无需支付与第三人的磋商、资信调查成本。 四、行纪人是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尽管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交易,但交易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最终归属于委托人承受。行纪人为其买入或卖出的商品或有价证券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而且在行纪过程中,非由行纪人原因造成的委托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因此,在行纪活动中,行纪人应为委托人的利益计,并严格遵守委托人的指示,不得从事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 五、行纪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和不要式合同。行纪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无须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实际履行,也无须具备特别的形式,故为诺成、不要式合同。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负有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的义务,委托人则有支付报酬的义务。行纪人提供行纪服务业意在获取报酬,因此行纪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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