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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行为方式: (一)对明知是无罪的人使他受追诉; (二)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三)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
窝藏、包庇罪是如何认定的?包庇罪与徇私枉法罪的界限。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1款的规定,循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循私枉法、循情枉法,对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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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有三种行为方式: (一)“对明知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在明知道他人没有犯罪的情况下,却因徇私情对不该立案的立案,不该起诉的起诉,不该审判的审判。 (二)“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他不受追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司法工作人员明知他人犯有罪行,却由于徇私情而不予追诉。 (三)“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利用掌握刑事审判的便利条件,故意歪曲案情真相,作出违背事实和违反法律的判决、裁定,包括在刑事案件中明知是无罪而故意判有罪,明知是有罪而故意判无罪,也包括故意轻罪重判、重罪轻判等。这种行为具体表现为搜集制造假的证据材料,篡改、销毁足以证明事实真相的证据材料,曲解或者滥用法律条文,玩弄或违反诉讼程序等。
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3、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4、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
1、主体上的区别。滥用职权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的主体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员中从事侦查、检察、审判工作的人员。 2、客体上的区别。滥用职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徇私枉法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3、客观方面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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