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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法律特征包括一、纪律合同主体的限定性。纪律合同的委托人没有太多限制。然而,经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经纪业务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二、纪律...
1、行纪合同是独立有名合同 大部分学者认为行纪合同是独立有名合同,因为行纪合同有自己独特的特点。为此,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民法都设专章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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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特点: 1、刑罚体系体现区别对待的政策。我国坚持以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作为我国的刑事政策,刑罚体系同样如此。比如单独适用附加刑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附加适用附加刑则适用于罪行较重的犯罪分子。此外,我国还纳入了自首、立功等能够体现区别对待政策的规定。 2、刑罚体系充分体现了专门机关和人民群众相结合并同犯罪作斗争的方针。我国设置了管制的制度,也规定了社区矫正制度。这些措施都可以将犯罪分子置于人民群众和国家机关的双重监督之下。 3、刑罚体系体系了人道主义精神。我国在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时采用了轻罚,并将劳动与教育相结合。对于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每个月还享有回家探亲的权利和待遇。这些人道主义精神,都有可能正面激励犯罪分子认真服刑并重新融入社会。
1.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贸易活动,通常表现为为委托人买入或卖出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行纪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为交易活动,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行纪人自己承担。 3.行纪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 4.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不能对委托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委托人不直接就行纪人对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5.行纪人的行纪行为具有限定性,即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的贸易活动。一般的民事活动以及不涉及商事交易的活动,不属于贸易活动。 6.行纪合同是双方、有偿合同。在行纪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对价性: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办理买卖或者其他商业上交易的义务而委托人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7.行纪合同是诺成合同。行纪合同只需行纪人与委托人达成合意即可成立,而无需以物的交付为其成立要件。 8.行纪合同是非要式合同。行纪合同可以以书面、口头以及其他约定的方式订立,无需以特定方式订立。
劳动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为劳动者,即具有劳动权利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即具有使用劳动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企业个人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为能力的用人单位。双方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具有控制和控制、领导和服从的从属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包括:(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2址、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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