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股权转让协议的撤销情况如下: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协议; 2.在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的; 3.因欺诈而订立的协议; 4.因胁迫而订立的协议; ...
1、恶意串通转让股权损人利益的协议无效。2、违反公司章程规定。3、违反公司法规定。4、违反特别规定: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股票)可以在证券交易市场通过竞价的方式转让。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记名股票通过股东背书的方式转让,并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无记名股票,可以通过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的方式转让。除此以外的情形不可转让。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情形如下: 1、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 2、协议内容违背公序良俗; 3、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股权转让的生效要件,我国学界和实务界大致有三种观点:(1)工商变更登记说。认为股权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转移。(2)股东名册变更说。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登记是设权性登记,股东名册的变更是受让人取得股权的标志。(3)通知转移说。认为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只要转让人将转让事实以书面方式通知了公司,股权转让行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即告完成。应当说,第二种观点代表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认识,认为新股东的加入或原有股东股权比例的变化记载在股东名册上,才会发生股权转让的效力;而公司因股权转让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相应的变更登记只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这种观点属于目前的主流观点。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6人已浏览
171人已浏览
130人已浏览
63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