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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宅基地继承权问题

2021-04-07
《继承法》规定,农村合法建造的房屋属于农民个人财产,可以作为遗产继承。那么宅基地使用权,是否也可以继承呢?从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无偿分配给其成员的居住使用来分析,宅基地使用权的产生是与使用人的身份紧密相关的。只要使用人不使用宅基地,则意味着他不需要。那么,集体经济组织完全可以收回。因此,如果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亡,则该宅基地使用权也随着灭失,不存在可以通过继承而让第三人持续占有使用。因此,宅基地不属于公民的私人财产,不能继承。因此,当前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争议,不外乎通过房屋继承而连带继承了宅基地使用权所带来的矛盾,笔者把它分为以下二种类型:(1)如继承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那么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不存在法律障碍,只是在确定其合法占有宅基地面积上是否超标如何处理上有争议。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规定:如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其面积加上自己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由国土资源局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在分户建房时或在房屋遇到拆迁、需要改建、翻建或在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2)如果继承人为集体经济组织外的自然人,这里的自然人包括其它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与城镇户口居民。那么,由于目前法令规定的不明确,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处理:有的允许当事人继承,但宅基地使用权于房屋灭失后即收回,且不允许该房屋翻建。集体土地资源是非常有限的,且随着人口的增多和成长,需求量日益增加。如果允许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宅基地使用权,却无法满足集体经济组织其它成员的需求,那么,于法于理都是令人难以接受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对继承人的房屋价值给予适当补偿。这个政策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来说,他们的权益是获得了保护,但却违背《宪法》之“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规定。当事人依据《继承法》合理地继承了农村房屋,即属于私人财产,其自然拥有对该房屋的物权,即 的所有权、处分权和 权。在目前,只有农村的土地被国家征用或征收,才可以依法强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并对房屋予以适当补偿。显然,集体经济组织强制收回找不到任何的法律依据。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责令继承人限期拆除房屋。这种行为显然是极端错误的,但却取得不少地方政府支持,而且还有法院支持。

相关法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二)依法继承的材料;(三)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四)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五)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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